2011年以来,中国消防车市场增长速度从原来的三四十个百分点的高速增长一下子降低到谷底,不到5%的2011年的增长势头仍然可能在2012年继续维持。这种市场增长速度的极大反差,让最近几年迅速膨胀起来的消防车经销商队伍感觉到很大的不适应,越来越多的经销商经营出现困难,甚至亏损。
消防车经销商的经营状况的恶化,是中国消防车市场从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卖方市场向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买方市场转型期间的必然,同时也是消防车经销商管理政策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环境变化中带来的后果。
现有的消防车经销商管理办法,核心的内容是将消防车经销商置于消防车生产企业的严格管控之下。这种严格管控的厂商管理模式在高速增长时期,由于厂商两个方面都能获得高额的回报,从而掩盖了消防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独立关系。但是当市场增长环境出现巨大波动,厂商之间的利益独立越来越凸显,消防车经销商对于目前的消防车经销商政策就越来越不适应。
比如,《消防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本办法所称消防车品牌销售,是指消防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消防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消防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所谓的“统一”实际上就是剥夺了经销商的品牌独立性与法人独立性。经销商从而成为消防车整车生产企业的一个准独立部门或者机构。而如果没有经销商的独立性,那么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就很难以自己更加灵活的促销手段来达到消防车产品销售以盈利的目的。经销商所有的促销手段,无疑脱离了市场与消费者,因为经销商的第一目的是保证消防车生产企业的利益受到保证。
在《消防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授权”出现的频率很高。比如第八条规定消防车总经销商应当“获得消防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第九条规定消防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获得消防车供应商品牌消防车销售授权”。
授权本身就明显表示出消防车生产企业与消防车经销商之间地位与利益的不对等。虽然一开始由于中国的消防车经销商自身素质较差,所以需要由来自消防车生产企业对于消防车产品知识方面的种种培训,但是当消防车经销商成长起来以后,就会越来越不满足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消防车经销商迫切需要获得与消防车整车生产企业对等的地位与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
此前,在中国消防车流通协会的年会上,部分奔驰经销商正式成立带来商联会,就是一种希望通过经销商的联合,来提升自己在与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合作时话语权的表示。
而办法中所规定的更加详细的一些条款更让消防车经销商附属于消防车生产企业。比如,办法中规定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消防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这种规定无疑是完全承认了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经销商店铺中的绝对主导权。从以往的消防车市场的买卖中,也能够看到,消防车消费者只知消防车生产企业,不知道消防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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