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从山东消防总队了解到,山东的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目前已开始登记,然后会申领新的车牌,预计12月底完成更换。
12日,在省政府组织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记者看到几乎所有的消防车辆,包括消防应急指挥车,保障车、消防车、举高消防车、消防云梯车、还有远程供水车等车辆,目前依然悬挂的是武警的车牌。根据新的规定,这些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车辆,将悬挂救援专用号牌。记者从山东省消防总队了解到,目前他们都已接到相关通知,而且已经在进行车辆的登记工作。据消防工作人员介绍,登记完成就会申领专用车牌,按照进度,预计在12月底可以完成更换。
根据《通知》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对专用号牌要素和车辆外观进行了规定。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汽车号牌每副两只,分别悬挂在车辆前后部;摩托车号牌为单只,悬挂在车辆后部。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车顶涂装车辆编号,车身两侧及车辆尾部涂装装饰条。
《通知》明确,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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